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对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影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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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晓英 

机构地区:[1]西南财大保险学院

出  处:《上海保险》2011年第10期52-53,共2页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摘  要:一、研究背景根据保监会的规定,我国各个保险公司自2007年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关 键 词:财产保险业 获取成本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费用化 新会计准则 保单 保费收入 2007年 

分 类 号:F842.6[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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