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本名签名规定质疑 《票据法》第7条修改之我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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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新华[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1年第11期15-20,共6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票据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成立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一般认为,票据行为的成立,至少应具备3个形式要件,即票据记载、票据签章、票据交付,而票据签章则“为各种票据行为之共同方式,且属绝对不可欠缺”之形式要件。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1款规定:出票人签发票据,应当在票据上签章;第7条第1款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关 键 词:《票据法》 第7条 签名 票据签章 修改 质疑 票据行为 形式要件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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