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行发债走向自主发债  被引量:3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马洪范[1] 

机构地区:[1]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金融室

出  处:《中国金融》2011年第22期96-96,共1页China Finance

摘  要:2011年10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允许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这预示着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从中央代理阶段进入地方自行发债管理阶段。

关 键 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自主 国务院 财政部 上海市 浙江省 广东省 深圳市 

分 类 号:F812.5[经济管理—财政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