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校内申诉委员会设置模式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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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焕灵[1] 陈亮[1] 

机构地区:[1]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

出  处:《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11期34-38,共5页Journal of National Academy of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

基  金: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2010年委托课题(2010W02-4)

摘  要:设置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校内申诉委员会应遵循组织机构理论中的任务目标原则、集权分权相结合原则、执行监督分设原则和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校内申诉委员会具有行政管理性、职权性、监督性、程序性、专门性和救济性等特点。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校内申诉委员会主要以设立在学工部、团委、党委办公室或以单独设立的模式来呈现。单独设置模式更能体现校内申诉委员会的内部行政仲裁组织性质并发挥其公平裁断功能。

关 键 词:校内申诉委员会 行政仲裁 模式 

分 类 号:G647[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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