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代位权制度对于法定代位权制度的补充与矫正——来自于英美法系的经验启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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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丽娟[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

出  处:《清华法学》2011年第6期140-149,共10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论我国保险代位权的制度构建"(09CFX04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英美与大陆两大法系之下的保险代位权制度都长期秉承不以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定性。近年来,中间性保险合同的拓展对保险代位权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制度需求,但是,由于此类保险合同具有损失补偿缺乏一致性以及改变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模式等特殊性,法定代位权制度无法在这一领域得以有效推行。而约定代位权制度则将其效力建立在保险合同当事人意志的基础之上,从而有助于克服这一制度障碍,并最终从整体制度的层面来缓解法定代位权制度所面临的刚性化困境。

关 键 词:法定代位权 约定代位权 法定性 中间性保险合同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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