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保管假币百万 构成犯罪获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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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启坤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1年第9期60-60,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为获得2000元报酬,在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替人保管,8月15日。陆某被光山县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2006年4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陆某与王某相约在一小学门口见面,见面后王某将一手提包交付给陆某,并告知包内物品是假币,要求陆某予以保管,

关 键 词:持有假币罪 保管 犯罪 有期徒刑 光山县 被告人 手提包 明知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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