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适用条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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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亮[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出  处:《市场周刊》2011年第10期105-106,共2页Market Weekly

摘  要: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要求该公司"主体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当然还有存续独立、人事独立、业务独立等。但部分股东(主要为控股股东或其他方式实质控制的股东)为了追求片面的经济利益,却以公司为工具,利用其优势或独立地位,通过一些不正当行为使公司法人格丧失独立性,使公司成为他的附庸,致使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外部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到损害。既然公司徒具形式,实际已经丧失人格独立性,法律就应否认它的独立人格,并"揭开公司面纱",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侵权责任,让有限责任非绝对化。

关 键 词:公司法 法人人格 人格否定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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