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应急体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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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海峰[1] 上官志洪[1] 赵锋[1] 黄义超[1] 黄彦君[1] 李君利[2] 岳会国 武祯 邱睿 

机构地区:[1]苏州热工研究院 [2]清华大学 [3]粒子技术与辐射成像教育重点实验室 [4]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5]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出  处:《中国核工业》2011年第10期20-21,共2页China Nuclear Industry

摘  要:核应急管理体制应强化在福岛核事故中,日本各级核应急组织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建立,说明日本核应急管理体制完善,也为后续核应急响应行动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由于首相与经济产业省(METI)副大臣与地方政府、自卫队并没有行政上的直接隶属关系,而相关法律与防灾计划未对各方权责进行细化,导致核事故应急时难免会有责任推诿现象。由此可见,应强化核应急情况下的指挥权,明确各应急指挥部与应急组织之间的职责,保障各应急组织之间的通讯,改善相互接口。

关 键 词:应急管理体制 体系 应急组织 体制完善 地方政府 经济产业 隶属关系 核事故 

分 类 号:F832.48[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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