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与清代的法源体系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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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丽[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当代法学》2011年第6期9-13,共5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中国古代法的渊源与体系--以例为视角的研究(06JA820019);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清代律例;会典与通礼的关系研究(11bfx013);吉林省社科项目: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特色研究(2011B014)

摘  要:古代法律演变至清代,"例"成为法典之外各种国家制定法规范之通名,在法源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清代的法源体系由基本法典与例两大系统构成,典例相辅,相得益彰,有效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典例相辅"的清代法源体系,是古代法源体系的完备形态,这是清代立法及法律编纂水平高度发达的一个重要标志。

关 键 词: 清例 中国古代 法源 典例相辅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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