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生效要件成就前合同的效力——未生效合同概念批判之一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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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学致[1] 韩蕊[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当代法学》2011年第6期56-62,共7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合同法原理研究(08BFX027);吉林省社科基金项目:合同法意思理论的批判与重构(2008BFX02)

摘  要:基于意思主义立场,当事人的法效意思在合同成立之始即已涵摄了整个合同,故停止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特约限定的给付义务以外的约定或法定义务已处于有效状态,违反者应负违约责任。"未生效合同"概念割断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一体关系,抽空了特约生效要件成就前合同的意思基础,造成合同效力制度在理论解释和规范适用上的逻辑混乱。

关 键 词:未生效合同 附条件附期限合同 意思表示 有效说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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