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董文军[1]
出 处:《当代法学》2011年第6期99-104,共6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劳动关系调整中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以<劳动合同法>为视角(08JC820020);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合同法意思理论的批判与重构(2008Bfx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合同法基本原理研究--意思理论体系的阐释;批判与重构(08BFX027)
摘 要:从1994年《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到2007年《劳动合同法》制订实行,我国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逐渐发展完善,补偿范围有所扩大,补偿标准逐渐统一。经济补偿制度内容的变化反映了立法者对于其制度功能期待的加强。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劳动者由于自身的弱势性,因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履行不当所受到的损害通过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救济措施无法获得补偿。这就要求通过一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来保障劳动者的合同权利,经济补偿制度应运而生。其存在的制度功能主要是为了弥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顺利履行时劳动者所受到的损害。经济补偿制度功能的变化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通过倾斜保护达致利益平衡,否则制度功能的发挥必将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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