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立法协调基本原则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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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夕彪[1] 

机构地区:[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32期25-26,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区域协调发展,需要法律的有效保障。在区域立法协调活动中,必须确立立法协调的基本原则,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立法提供依据和根本准则。本文在指出区域立法协调基本原则内涵和重要地位基础上,探讨了区域立法协调应遵循法制统一与地方立法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利益平衡和共赢相结合以及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四个基本原则。

关 键 词:区域立法协调 基本原则 法制化 

分 类 号:D920.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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