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受让人角度看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类型化——兼谈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修改路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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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竞元[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东方法学》2011年第5期142-151,共10页Oriental Law

摘  要: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将因受让人之主观状态不同一分为二。当受让人系恶意,权利外观将失其效用,传来取得无由发生,合同效力待定;受让人为善意时,权利外观——法律的直接干预——阻断了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众人皆误乃创设权利",善意使不真实之权利状态与受让人所信赖之权利状态一致,法律的干预赋予出让人以"处分权",但该处分权不得对抗权利人,因此受让人之善意亦能使无处分权合同有效。

关 键 词:无权处分 权利外观 公信力 继受取得 善意取得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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