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单位行贿罪的特征及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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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葛云峰 

机构地区:[1]青岛市公路管理局,青岛266000

出  处:《活力》2011年第19期63-63,共1页Vitality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现实中,一些单位和个人贿赂国家机关等单位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对单位行贿犯罪腐蚀的对象是整个单位,它严重损害国家和政府的形象。使党风和社会风气受到污染和破坏,其影响十分恶劣。

关 键 词:单位行贿罪 特征 认定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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