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大叙事”范式下的近代中国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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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志民[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89-93,共5页Wuhan University Journal: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摘  要:导致近代中国宪政运动走向失败的原因很多,究其根本,是中国的文化传统对泊来宪政实施了重构。"宏大叙事"的文化范式乃是这种文化传统的表现之一。近代中国的宪政运动始终追求集权的政治力量,而非分权。宪法沦为了推进集权的工具,而不能有效地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缺乏宪法保障。这就启示我们今后不能继续采取宏大叙事的方式来研究宪法和宪政,不能将宪法和政治混为一体,而应当借鉴理性的"微观论证"的文化范式,更多的重视制度规则设计,着重于加强限制权力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性建设。

关 键 词:宏大叙事 微观论证 直观 理性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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