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作为物权客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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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凡林[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610065

出  处:《知识经济》2011年第21期48-48,共1页Knowledge Economy

摘  要:传统民法中认为,动物是可以作为物而存在的,就可以成为人所支配的客体。而野生动物因为有其生态等价值又不是传统上的物,因此对其应特殊保护。我国《物权法》规定野生动物归国家所有,单一的所有权有不当之处,本文就此展开讨论,认为野生动物应作为"特殊的物"来对待,要实现物权形式多元化,达到更好的保护。

关 键 词:野生动物 特殊客体 国家所有权 狩猎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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