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立法的思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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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萍[1] 

机构地区:[1]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10期148-153,共6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林权改革视阈下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9BFX04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名称是对法的内容的高度概括,《生态补偿条例》和《生态效益补偿条例》都有其不周延之处,笔者建议命名为《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第一,界定立法中的生态补偿专指狭义的正外部性即增益性的生态保护行为,既与国际接轨,又避免了歧义;第二,强调目前的生态补偿仅停留在经济利益的补偿上,我们的生态补偿还有更高的目标——生态效益补偿要实现。生态补偿立法在内容上要具有完全性、明确性和协调性,才更具可操作性,一是涵盖的生态补偿要素要广泛,区域生态补偿应纳入调整的范围;二是要确定生态补偿的具体标准;三是法的规范内容与立法目的应保持高度一致。

关 键 词:生态补偿 生态效益补偿 生态环境补偿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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