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核心:国家社会权给付义务的裁量控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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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炜辉[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0031

出  处:《学术交流》2011年第8期41-45,共5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7CFX010)研究成果

摘  要:国家对社会权法律义务的裁量与履行,必须以给付义务为重心,以物质财富为依托,并围绕"最低核心"基准而展开。坚持"最低核心",即是要求国家在坚持和促成重要性平等原则的过程中,应且只应以保证全体社会成员最低水平的经济财富和社会保障为其在法律上的全部给付义务内容。在性质上,国家对社会权的这种"最低核心"给付义务,实为一种以结果义务为主导的行为义务与结果义务的统一体;在内容上,该义务裁量基准,要求国家应且只应以保证公民享有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生活水准为限度。在具体操作层面,只有同时满足"贫穷线"基准、扶养赡养人基准的公民,才能合格地成为其受助主体。国家对上述受助主体的给付,应当包括生活扶助、住宅扶助、健康扶助、教育扶助等内容。

关 键 词:社会权 国家给付义务 最低核心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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