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检察委员会断案程序的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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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烨[1] 

机构地区:[1]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信阳464000

出  处:《学术交流》2011年第8期46-49,共4页Academic Exchange

摘  要: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中国检察制度的一大特色。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基层检委会的主要作用就是断案,但其断案程序却存在着不足:因办事机构虚设导致检委会审议的案件前置,审查程序不科学;案件的讨论不能充分体现集体智慧,案件的议决程序行政化色彩较浓,致使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充分贯彻实行;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决策的公信力受到质疑。因此,必须以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为路径,从规范案件的提请程序、完善办事机构的设置、实行主持人轮换制度、推行阳光检务等方面来完善基层检委会的运行程序,提高其断案质量,这已成为深化司法改革的迫切需要。

关 键 词:基层检委会 断案程序 检委会成员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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