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地方政府发债权的几点立法建议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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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岳彩申[1] 王旭坤[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法学》2011年第11期37-40,共4页Law Science

摘  要:发债权不是一个简单的财政权力,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必将重新调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格局。1994年出台的《预算法》并非是一个孤立的法律,其中的第28条也不是一个简单的禁止性规定,而是要嵌入到1994年启动的分税制改革的制度变迁中考察。因此,仅仅修改或废除《预算法》第28条是远远不够的,应当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背景,坚持财政公开和财政民主的原则,在修改《预算法》第28条的同时,制定《政府公债法》,恰当地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并科学地设计规则。

关 键 词:地方政府发债权 立法建议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预算法》 规制 财政权力 禁止性规定 分税制改革 

分 类 号:D922.2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1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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