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荷兰的私法宪法化问题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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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福臣[1]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出  处:《学术交流》2011年第11期40-46,共7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地重点项目(11522Z01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私法宪法化问题是近、现代西方宪法对私法的效力影响问题,是人权或基本权利对私法权利和关系的效力影响问题。从宪法的角度看,就是宪法的"第三人效力问题"、"水平效力问题"。德国是较早提出私法宪法化问题的国家。且德国非但具有完善的成文宪法和民法典,且拥有联邦宪法法院,因此其私法宪法化问题更加规范化和具有典型性。荷兰也具有成文宪法和民法典,且其私法宪法化问题无论在审判实践还是学界探讨方面都深受德国的明显影响,并进而互相影响。因此在私法的宪法化方面,两个国家的大部分问题和解决方案与理念都是共同的。因而,研究德国和荷兰的私法宪法化问题非但在欧洲,而且对于整个西方国家来说都具有普适意义。德国和荷兰两国的私法宪法化问题的源头是公、私法两域分治;其实体依据是客观价值体系;其实现途径是间接效力。

关 键 词:私法宪法化 宪法的第三人效力 宪法的水平效力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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