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增设盗伐林木立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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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永刚 

机构地区:[1]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吕梁山分局

出  处:《森林公安》2011年第5期32-33,共2页Forest Public Security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腾飞发展,各地大中小城市绿化美化工程的大力开展,盗挖大树的案件屡屡发生。而这样的大树以株论价与普通林木以材积计价方式存在天壤之别。因此,再以立木蓄积作为盗挖大树案件的立案起点,就有失公允、有违法理了。笔者认为,与现行盗窃刑事案件立案情形相比较,盗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至少遗漏了一种重要情形:盗伐林木的价值!

关 键 词:林木 盗伐 刑事案件 绿化美化工程 大中小城市 社会经济 计价方式 立木蓄积 

分 类 号:S722.3[农业科学—林木遗传育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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