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化妆品抽验不合格案件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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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纪晔[1] 陈立栋[1] 李艳霞[1] 宋运林[1] 唐强[1] 

机构地区:[1]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门头沟分局

出  处:《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1年第11期35-36,共2页China Food & Drug Administration Magazine

摘  要:案情简介:2011年5月20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门头沟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ⅩⅩ商店(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ⅩⅩⅩ)销售的"柏氏水活洁面乳"(批号:000120140429;生产卫生许可证号:(2001)卫妆准字29-XK-2151号;生产单位:深圳市XXX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验。2011年5月23日,送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样品受理编号:2011HW—D0271)。2011年7月19日,分局接到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超标,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分局于次日立案。

关 键 词:日用化妆品 不合格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件 抽样检验 个体工商户 北京市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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