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时期中国财税管理体制改革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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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霍军[1] 

机构地区:[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出  处:《经济研究参考》2011年第53期23-27,共5页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摘  要:一、“十一五”财税体制改革的进展 (一)中央高度集权的“二级”分税制税收管理体制。 1.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一级。地方政府仅拥有税制框架下地方税收基本法律制度以外的部分立法权。1994年分税制改革至今,在单一集权制框架下实施,强调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中央拥有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全部立法权,可以决定政府间税收收入分配,强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但是,在税制框架下,地方政府却拥有地方税收基本法律制度以外的部分立法权。具体是:省级政府的地方税立法权。

关 键 词:财税体制改革 “十二五” 财税管理 税收立法权 分税制改革 税收管理体制 基本法律制度 地方税收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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