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侵害客体角度探讨取消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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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欢欢 

机构地区:[1]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江苏南通226400

出  处:《现代商贸工业》2011年第24期367-368,共2页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摘  要:受贿犯罪这一典型的权钱交易行为想象中似乎并不难以认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了受贿行为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其中一个很主要的原因是认定受贿犯罪还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法定要件。但笔者认为,从受贿犯罪的客体角度出发,应当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法定要件,以此来更有力的打击受贿犯罪,更符合惩处受贿犯罪的应有之意。

关 键 词:受贿犯罪 侵害客体 为他人谋取利益 

分 类 号:F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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