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作为探望权权利主体的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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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思璇[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

出  处:《华商》2008年第12期78-,61,共2页Chinese Businessmen

摘  要:一、我国探望权主体范围的界定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等多种行使探望权,从而满足双方的情感需要,并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

关 键 词:探望权 父母子女 未成年子女 权利主体 主体范围 婚姻法 身心健康 利益原则 继续教育 交往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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