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生命谱写的民族自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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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恩美[1] 

机构地区:[1]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出  处:《中国人大》2008年第14期29-30,共2页The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

摘  要:按照惯例,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自治法规的会议上,报批法规的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和起草人员应当到会,听取并解答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惟有这一次,北川人没有来,一位也没有来,知情的同志沉痛地告诉我,负责起草条例的那位同志已经不幸在地震中罹难了,这部条例可以说是经过反复修改后的遗作。我无法接受现实,仅仅20多天前,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培训班上,我们还谈笑风生,他热情地邀请我去北川讲课或调研,当着那么多人的面,他怎么会失言?我仍然坚信,那张年轻的笑脸绝不会消失!

关 键 词:自治法规 非物质文化遗产 人大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 组成人员 北川 单行条例 羌族文化 自治县 地震 

分 类 号:D921.8[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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