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适用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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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兰晓为[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

出  处:《福建法学》2008年第3期49-53,共5页

摘  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我国《立法法》规定的一条宪法性原则,《物权法》适用中理应坚持无疑。然而,《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但书用语又否定了对"法不溯及既往"的绝对适用。由于《物权法》自身特点、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促进交易的目的,在对《物权法》种种具体规则进行区别分析之后,《物权法》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否定之处便跃然纸上了。

关 键 词:法不溯及既往 物权法 物权合同 空间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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