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义接受学习论与《外国法制史》教学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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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海健[1] 张晓晓[1] 

机构地区:[1]山东工商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出  处:《考试周刊》2008年第7期226-226,共1页

摘  要:奥苏伯尔将学习分为有意义学习与机械学习、接受学习与发现学习。大学生的学习特点决定了其学习是有意义的接受学习。结合有意义接受学习论来看,《外国法制史》的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应注意教学内容之间、法制史学同各部门法学及现实间的联系,并增强自身授课的趣味性。

关 键 词:有意义学习 接受学习 外国法制史 教学技巧 

分 类 号:D909.9-4[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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