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耕地占用税标准提高4倍沪京津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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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领导决策信息》2008年第4期26-26,共1页Information for Decisions Magazine

摘  要:为督促各地落实提高耕地占用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并于2008年1月开始实施。《通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耕地占用税平均额做出了规定,其中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成为税额较高的地区。2007年底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确各地要落实耕地保护政策,大幅度提高耕地占用税标准,平均提高幅度约为4倍。

关 键 词:耕地占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前联合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 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天津市 保护政策 直辖市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32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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