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机构:国资委的转型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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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晓春[1] 林卡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2]深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出  处:《特区实践与理论》2008年第3期52-55,59+1,共6页Practice and Theory of SEZS

摘  要:国资委作为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实质上是行使国家股东权的特殊公法人,是具有公法人目的的私权利主体。对于国资委这样的特殊主体,应该通过特殊立法,明确国资委作为国家股东的特殊身份,界定其民事领域中的权利和责任,并制定国有出资人运作的原则和方式,这是保障国资委这种特殊公法人正当、有效行使私权利的基本思路。

关 键 词:国资委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法定机构 出资人职责 公法人 国家股东权 监管职能 特设机构 三层次 国有企业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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