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中人格制度探悉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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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莉婷[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期248-248,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罗马法以人格作为法律主体是否适格的判断标准,以人身份的划分确立了社会的基本等级结构和法制层次。因此,人格理论肇始于罗马法。罗马法中法律人格理论的突出特点是将人与人格分离,这从根本上反映了古罗马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普遍的不平等性。但是,罗马法为现代民法法系之源,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代民法的普遍特征。本文希望通过对罗马法中人格制度的考察,概括出罗马法时代人格制度的基本特征,凝炼出罗马法时代人格制度所反映的人格普遍理性,进而为现代人格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可供参考之借鉴。

关 键 词:罗马法 人格 身份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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