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客运合同几个法律问题的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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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燕君[1] 张胜强[1] 

机构地区:[1]九江学院法学院,江西九江332005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0期83-85,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同价不同服务、火车晚点得不到损害赔偿、退票的规定显失公平等问题是铁路客运合同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制约了铁路运输经济的发展。要改变现状,就必须放开铁路运输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引导铁路运输企业进行完全的市场竞争。并且要及时修改和完善《铁路法》,把晚点赔偿责任等纳入立法体系,使《铁路法》在保障公共运输安全的同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票价 晚点 损害赔偿 完善立法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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