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人文精神在中国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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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龚华宗[1]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47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0期220-220,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都有其深刻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特定的社会人文环境。中国的人文主义精神虽然有别于西方,但却吸收了其中的精髓,从而具有了新的内容和特点;中国的法制建设在西方的自由、平等、人权、博爱和民主精神的基础上,应该根据本国的国情和现状,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体现以人为本,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 键 词:人文精神 法制建设 时代意义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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