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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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海娟[1] 

机构地区:[1]三峡大学政法学院,湖北宜昌443002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0期433-434,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基  金:2005年度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规范和化解城市建设征地和拆迁中利益冲突的制度建设研究>(2005Y107)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保护私有财产权不仅是私法的任务,也是公法的职责。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保护是行政机关的特定任务。行政主体必须履行行政职责,对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加以阻止或惩戒;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不得以行政权侵害公民的财产权;行政主体还应当依法确认、授予行政相对人财产权并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除此之外,应通过行政诉讼等监督救济制度的设计与完善,遏止行政权力对私有财产权的损害,有效救济当事人受损害的权利。

关 键 词:物权法 私有财产权 行政法 保护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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