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破产撤销制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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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曲宗洪[1] 

机构地区:[1]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北京100022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2期395-399,共5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基  金: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D类项目(编号:67011017200501)阶段性成果

摘  要:旧破产法对破产宣告前特定期间内债务人的行为实行绝对无效制度,存在很大弊端。新破产法将债务人的行为分为实际欺诈行为、推定欺诈行为和优惠行为三类。实际欺诈是债务人故意实施的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维持适用无效制度。对于在危机期间内减少责任财产的推定欺诈行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或提供财产担保的优惠行为则可以由破产管理人撤销。

关 键 词:破产 撤销 欺诈行为 优惠行为 危机期间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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