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本位执法理念之检讨与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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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志美[1]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1239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2期476-477,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民事争议的特性决定了民事诉讼应当更多地体现民事主体的主导性,反映私法自治的原则。私法自治和当事人的主导在民事中就具体化为民事诉讼契约化。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法院应该更多地成为契约自由的消极保护人,民事诉讼也应更多地依赖于当事人的意志,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关 键 词:国家本位 法院本位 诉讼功能 诉讼契约 

分 类 号:D916.2[政治法律—法学] D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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