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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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轶[1] 

机构地区:[1]烟台大学人文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4期729-73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性质上属于公权与私权的冲突。用公法原则诸如比例原则、基本权价值位序权衡原则、协调原则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都不合适,个案利益衡量原则也不符合我国国情。解决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应坚持以下标准:隐私权优先保护,并兼顾公共利益,但不能损害隐私权的核心领域——即人性尊严。

关 键 词:新闻自由 隐私权 人性尊严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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