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辨析及立法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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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先龙[1] 李先赋 

机构地区:[1]安顺职业技术学院,贵州安顺561000 [2]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贵州德江565200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6期180-182,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各犯罪构成要件上都有区别,罪数形态上亦有区分,执业医师擅自脱离执业地点和不按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应以非法行医论处,有证医疗机构的无证"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活动造成损害的应以非法行医论,无证人员无偿提供医疗服务的仍属非法行医行为,刑法立法上应当对此作出相应规定以资完善。

关 键 词:非法行医罪 医疗事故罪 辩析 立法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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