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股东的责任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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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正环[1]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6期378-379,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独立人格的公司法人制度因只要求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受到投资者的极力推崇,因此公司迅速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主要的商业主体,这给经济的发展带来极大的促进作用。但这项制度为社会带来利益的同时其弊端也悄然出现,一味强调公司股东有限责任会有可能在有些具体的实践中导致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利益失衡,有违公平正义原则。所以本文试图探讨在确立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前提下,将股东的无限责任制度作为其有益的补充。

关 键 词:公司股东 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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