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监察官员的地位与弹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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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光县[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6期739-74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唐代监察官员的法定构成自成体系,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监察官员依法享有独立的弹劾权;弹劾权在唐代经历了由盛到衰的演变,其原因应归结为唐代监察官员的地位本身就具有的两面性,这种两面性在封建盛唐也无法避免。

关 键 词:监察官员 弹劾权 萎缩 

分 类 号:K242[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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