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我国现行物权法为分析基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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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司娜[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60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9期93-94,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维护物的交易安全,实现物尽其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对此有所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最新颁布的物权法却弥补了这一缺陷。善意取得制度终于在我国得以确立。但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等各方面仍然在学界有很大争议,本文旨在以现行物权法为基础来分析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关 键 词:善意取得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法律效果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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