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及其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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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焕武[1] 

机构地区:[1]南阳师范学院,河南南阳473061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1期319-32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基  金:南阳师范学院专项基金项目

摘  要:无论是高度紧密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还是松散型会议型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都设有一套常设机构,有具体的运行机制。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为实现其宗旨,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人格,但该法律人格与其机构设置是没有关系的。

关 键 词: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机构设置 法律人格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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