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取得时效——在物权法出台大背景下论取得时效之存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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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莹莹[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1期362-362,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仅对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却没有规定取得时效。而且,在新出台的物权法中已经用专章规定了占有制度。本文试从物权法出台之后背景下,探讨取得时效存在的空间.

关 键 词:取得时效 先占 善意取得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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