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内涵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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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东兴[1] 宋丽[1] 张国强 

机构地区:[1]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1期455-456,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首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要求必需公正,公正未必都能和谐。和谐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运用法治等手段,在不断的社会调节中实现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如何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当然要从社会的各个方面着手,以求达到社会的每一分子最完美的结合,这就需要一个规则来约束并力争建立一个高度文明的法律体制。

关 键 词:和谐社会 法治精神 利益冲突 公平正义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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