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垃圾邮件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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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巍[1] 

机构地区:[1]北京邮电大学,北京100876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1期766-767,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对垃圾邮件进行正确的法律界定,是研究、解决垃圾邮件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各国对垃圾邮件的法律界定主要存在"事前同意"、"事后拒绝"两种定义模式,我国对垃圾邮件的界定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摸索的过程,目前还没有一个简单明确的法律定义。本文认为,一切违背收件人意愿,不请自来、强行发送的电子邮件均为垃圾邮件,这也是垃圾邮件的本质特征。

关 键 词:垃圾邮件 事前同意(opt-in) 事后拒绝(opt-out) 电子邮箱空间 通信自由 

分 类 号:D922.2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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