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构成非法采矿罪危害结果要件的建议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流畅 

出  处:《西部资源》2006年第6期36-37,共2页Western Resources

摘  要:2006年08月08日人民网登载了新华社记者张晓松题为《国土资源部向社会公布8起矿产资源违法典型案件》的报道。这8起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的7起属于非法采矿犯罪案,即侵占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9、40条和《刑法》第343条的规定,非法采矿罪属于结果犯罪,即违法行为必须造成对社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从报道来看,各地司法机关对侵占盗采矿产资源造成的危害结果使用了2个概念,使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这个概念的共5起,使用采出矿产资源这个概念的有2起。笔者认为,这样认定侵占盗采矿产资源的危害结果是不妥的。

关 键 词:矿产资源 危害结果 非法采矿罪 非正常损失 采矿权 资源破坏 要件 破坏性采矿罪 刑法 概念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