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个人所得奖金征税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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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继华[1] 翟爱芹 谢贵东 

机构地区:[1]烟台市图书馆 [2]淄博市教育局 [3]淄博市粮食局

出  处:《商业会计》2005年第22期24-25,共2页Commercial Accounting

摘  要: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还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

关 键 词:薪金所得 速算扣除数 奖金额 费用扣除额 个人所得税 月工资 适用税率 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征税问题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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