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和谐”物业到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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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雪莲[1] 

机构地区:[1]<安家>

出  处:《安家》2005年第9期49-50,共2页

摘  要:李建国:物业和谐是和谐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物业革命的发起人,北京天恒拓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裁李建国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社区是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在营造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开发商能做的就是竭尽所能,促进自身所建小区的和谐在这种想法下 Naga 上院做了一些大胆的尝试,在颠覆传统模式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物业改革。站在业主的角度考虑问题,从房地产售后服务体系建立、物业股权分配、业主公约几个方面下功夫,使业主在小区里能够放心、舒服的生活。舒可心:和谐社区的主体在于业主之间置业专家舒可心一直对 Naga 上院的物业革命保持着高度的关注。在他看来,要解决小区和谐问题,只有一个办法,就是民主法制怎么去实践?这就需要社区所有的权利人之间达成一个承诺,形成一个约定。物权法没有限制业主之间相互协商,所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构建和谐的主体,或者说物业管理区域内主体是谁,就是业主之间,单个业主交了物业管理费从本质上说也是依据公约向其他业主履行义务而物业管理企业只是小区和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职能一个是对物品的管理。

关 键 词:和谐 重要组成部分 社区 物业管理费 房地产开发 业主公约 区域内 体系建立 开发商 房地产行业 

分 类 号:F293.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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