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主体资格合法性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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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晓[1] 王莉[2] 

机构地区:[1]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杭州310018 [2]<浙江学刊>编辑部,杭州310018

出  处:《金融教育研究》2005年第4期45-48,共4页Research of Finance and Education

基  金:浙江省教育厅课题"社团合法性及其法律规制研究"(2004039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社会团体是联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平衡器。社会团体的合法性基础在于市民社会的形成,通过协调作用不仅使得国家和市民社会得以维系,而且正是此种非政府化倾向奠定了社会团体在社会组织中的地位。鉴于我国目前社会团体主体资格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从社团主体资格、社团的准入机制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完善我国社会团体主体合法性的构建。

关 键 词:社会团体 主体资格 市民社会 合法性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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